0792-8332699 | 加入收藏欢迎进入赣北电子工业学校官网!
首页 > 学生工作 > 班级管理
规章制度 资助管理 心理港湾 班级管理 内务管理 法制建设 学生社团 学生风采 校园生活 国旗下讲话
班级管理

学生违纪处分条例

  •   发布时间:2023-04-19


为维护正常的教学和课堂秩序,严然校纪,强化管理,形成较好的校风、学风,营造优良的学习、生活环境,使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类、劳全面发展,依据《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》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条例。

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,是指我校正式录取并取得学籍的学生。

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包括以下六种:警告;严重警告;记过;留校察看;勒今退学;取消学籍。

第三条 对违反考勤纪律者,给予以下处分:

1.一学期累计旷课30—3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。

2.一学期累计旷课40—4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
3.一学期累计旷课50—5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。

4.一学期累计旷课60-71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
5.一学期累计旷课72学时以上(含72学时)给予勒令退学或取消学籍处分。

第四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,给予以下处分:

1.考试作弊一次给予记过处分。

2.考试作弊二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
3.考试作弊三次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

4.对于考试作弊者,除给予纪律处分外,该科成绩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。

5.对于影响考场、考试纪律等给予以上处分,对于严重影响考场、考试纪律,与监考教师发生冲突,严重扰乱考试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
6.在考卷上存在不按要求作答,答案内容三观不正,存在涉黄、严重暴力倾向或其他问题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。

7.对于无理取闹、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者,加重一级处分。

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、法令、法规,已经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,给予以下处分:

1.被处以刑罚、劳动教养或拘留者,给予取消学籍处分。

2.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或其它法律、法令、法规,被国家有关机关或授权组织处罚者,给予记过(含)以上处分。

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取消学籍处分:

1.反对四项基本原则,从事非法集会、游行示威、邪教活动,组织煽动闹事,张贴有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的宣传品,或进行其它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教学、生活秩序的活动者。

2.通过计算机(网络)或其它方式传递、传悉,制作复制、隐藏淫秽或吸毒、贩毒、介绍他人吸毒成隐的毒品者。

3.严重损坏学校形象者。

4.置学校、他人安全于不顾,行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者。

第七条 严禁学生酗酒。对酗酒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:

1.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。

2.酗酒后摔砸酒瓶、借酒寻衅滋事者,给予严重警告(含)以上处分。

3.酗酒滋事,情节恶劣,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取消学籍处分。

第八条 对肇事、打架斗殴者,给予以下处分:

1.在校内公共场所闹事,扰乱公共秩序而造成不良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(含)以上处分。

2.动手打人,致人轻伤者,给予留校察看(含)以上处分;致人重伤者,给予勒令退学。

3.持器械打人或为他人提供打人器械者,加重一级处分。

4.策划、怂恿他人打架,未造成打架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(含)以上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勒令退学。

5.集结校外人员在校内或校园周边打架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,参与黑社会或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帮派团伙者,给予勒令退学,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
6.以“劝架”为名偏照一方,促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,给予严重整告(含)以上处分。

7.打群架的主要责任者,给予记过(含)以上处分,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(含)以上处分。

8.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,参与打架的当事人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,加重一级处分;知情而故意提供伪证者,给予记过(含)以上处分

9.打架事件处理终止后,又发生打击报复行为者,给予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。

10.侮辱、威胁或殴打教职员工者,给予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,触犯刑法者,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
11.凡打人致伤者,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,还要贴补受害者的医疗费和营养费。拒绝赔偿或事后胁迫受害者,加重一级处分。

12.因勒索、肇事、打架斗殴受处分者,处分一律至毕业后方可写申请撤销。

第九条 对组织并参与赌博者,给予以下处分:

1.组织赌博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勒令退学;故意提供赌场、赌具、赌资者,给予留校察看(含)以上处分。

2.无论以任何方式和手段参与赌博或变相随博者,没收赌具、睹资,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
第十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,除按有关规定赔偿外,给予以下处分:

1.所损坏物品价值在100元(含)以下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
2.所损坏物品价值在100元以上者,给予记过(含)以上处分。

3.多次损坏公物,情节恶劣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。

4.在校园内私接电源,使用禁用品等,除收禁用品外,赔偿100-150元。

第十一条 隐匿、私拆、故意错领他人信件、邮件、汇款或包裹者,给予记过(含)以上处分。

第十二条 扰乱课堂或会场秩序,不服从学校准军事化管理,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者,给予记过(含)以上处分。

第十三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制度者,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:

1.留宿异性者,给予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。

2.已安排住宿的学生,擅自夜不归宿,经教育不改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夜不归宿发生有损学校声誉行为者,给予留校查看,勒令退学。

3.将易燃、易爆等危险品带入宿舍,将妨碍学生生活、学习及宿舍管理秩序的家禽或动物带入宿舍,使用酒精炉、私接电源等禁用品,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给予严重警告(含)以上处分;造成不良或严重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(含)以上处分。

4.住宿学生违反学生宿舍作息时间,不能按时归宿,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(含)以上处分。

5.擅自在宿舍留宿外来人员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造成不良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(含)以上处分。

6.从宿舍向窗外乱扔杂物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
7.故意涂污墙壁、损坏宿舍设施者,给予严重警告(含)以上处分。

8.在校学生不服从宿舍准军事化管理,顶撞老师、教官、宿舍管理员等,不认真打扫卫生和整理内务,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达两次(以教育记录为准),经学工部再次作批评教育后,考察期一周,若无明显好转,学校将取消在校资格,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第十四条 学生未穿校服进入校园处理办法:

1.无特殊情况拒不穿校服者,经班主任教育,不改者交由学工部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2.对于抵触情绪大,拒不穿校服入校,屡教不改的学生,班主任通知家长带回教育、整改,离校期间按旷课处理。

3.对因不穿校服未能按时上课的学生,严格按实际情况记录考勤(迟到或者缺席)。

4.对于乱涂乱花的校服,学生处巡视发现一律没收。

5.任课教师上课点名时,需检查学生穿校服情况,未按要求穿校服可酌情扣本科目的平时分。

6.学生离校时,未按要求穿校服者将延迟离校时间。

第十五条 在校学生禁止谈恋爱、禁止任何超越正常交往的语言、动作和行为。

1.在校园内学生之间谈恋爱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2.在校园内若发生超越正常交往的言语、动作和行为,给予记过处分;对于影响恶劣、有伤风化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对于影响特别恶劣,行为特别夸张的给予取消学籍、勒令退学的处分。

3.若因男女存在不正当关系,发生不正当行为,导致女方怀孕,男、女双方一律取消学籍、勒令退学处分,并根据实际情况,上报公安、司法机关处理。

第十六条 不配合教师、门卫、宿管、校卫队、学校自愿者等相关人员工作,存在不听劝阻、不服从管理或强行冲关卡等行为,甚至出现与相关工作人员发生冲突、语言威胁等行为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
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五项管理规定,携带手机进校园处理办法:

1.在收缴手机过程中,若发现有学生抵制不交、交非本人使用手机、交报废手机、另有手机打电话玩游戏、或有其他违纪违规使用手机行为者,第一次由班主任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,第二次很学工部处理,第三次及以后报学生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,情节恶劣、态度较差、影响教坏的学生可给予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的处分。

2.对于抵触情绪大,屡教不改的学生由家长带回教育、整改,离校期间按旷课处理。

3.全校教职工、外聘教师、宿舍管理员、门卫有责任制止、教育和监督学生在校携带或使用手机、电话手表。一旦发现学生携带、使用手机、电话手表(特殊情况除外),一律收缴交到班主任处统一管理,周末回家前返还学生。

第十八条 吸烟有害健康,学生禁止吸烟,制定对学生吸烟违纪行为的处理及处罚办法:

1.第一次吸烟:给予“警告”纪律处分,并由班主任批评教育并做好记录。

2.第二次吸烟:给予“记过”纪律处分。

3.第三次吸烟:学校将给予劝其退学或报教育主管部门予以“开除学籍”处分。

4.实行“一票否决制度”,凡查实班级学生吸烟达到5人次及以上,则取消该班学年“优秀班级”的评选资格;凡有吸烟违纪记录的学生,取消本学期“三好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、“优秀共青团员”、“优秀共青团干”等评选资格;已经享受贫困生和建档立卡户在校生待遇的学生吸烟,取消享受待遇资格并追还补助金另行分配给其他家庭困难学生。

5.对于事实清楚又拒不认账,对待教师批评的态度蛮横的学生,学校从重、从快处理,决不姑息;对认识态度诚恳,积极配合学校工作,并确实有悔改表现的学生,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。

第十九条 纹身严重影响学生就业、前程,制定对纹身学生的处理及处罚办法:

1.新增纹身面积小于2厘米范围的学校给予警告处分。

2.新增纹身面积在2-4厘米范围的学校给予记过处分。

3.新增纹身面积在4-8厘米范围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
4.新增纹身西积大于8厘米能主动清洗的学生,学校将给予留校察看或报教育主管部门予以劝其退学。

5.对不自觉遮挡纹身部位,在其他同学面前炫耀的给予警告处分。

6.对于事实清楚又拒不认账,对待教师批评的态度蛮横的学生,学校从重、从快处理,决不姑息;对认识态度诚恳,积极配合学校工作,并确实有悔改表现的学生,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。

第二十条 不提供或提供虚假家庭联系地址,父母工作单位、联系方式和号码,给予警告处分,或在已受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。

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未列举的学生违纪行为,由学工部在学校行政会讨论,视违纪情况及造成的影响给予处分。

学生违纪后应写出书面检查,受处分学生在受处分期间若再违反学校纪律,并构成纪律处分时,在原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。学生受处分后,由学生处行文将处分通知学生家长,家长知晓后需全力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工作。

受处分学生,不得参加当学期各类先进的评选,经一学期考察确有悔改表现者,本人申请,学校批准可撤消处分(肇事除外)。受处分的学生在毕业前未缴消处分,拒发毕业证书。

学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时,须在一周内向学工部提出申诉。学工部在接到申诉后负责在一周内进行复查,并将复查结果通知申诉人。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。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的,则重新处理。

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偷盗,首次由班主任批评教育,第二次到学工部进行教育并给予警告处分,第三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
第二十三条 翻爬围墙等不道德行为,根据情节严重性给予以上处分。

 

九江赣北电子工业学校

2022年8月28日


  • 上一篇:
  • 下一篇:
报名登记
  • 请选择您的意向专业 *

    • 汽车运用与维修
    • 铁道运输管理
    • 海关报关班
    • 幼儿保育
    • 电子商务
    • 旅游与酒店管理
    • 护理专业介绍
    • 机电技术应用
    • 计算机应用(客服方向)专业介绍
    • 会计
  • 立即报名
0792-8332699

扫一扫,关注我们